第 14 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加油(氣)站業者,得實施下列配售措施:
一、限制每日售油(氣)之數量。
二、限制售油(氣)之營業時間。
三、排定機動車輛使用人購買車用燃料之日期及每次加油(氣)量。
四、其他管制。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營加油(氣)站業者對於為機動車輛加注車用燃料者,依下列優先順序實施配售:
一、救護車、消防車、軍用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專供公共使用之特種車及經政府徵調之民間車輛。
二、政府機關及外國駐華機構之公務用汽、機車。
三、公路及市區客運公共汽車。
四、營業貨車。
五、營業小客車。
六、機車。
七、自用汽車。
八、遊覽車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