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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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98年11月02日)
第 16 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得命其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對原供銷客戶實施配售;必要時,並得命其對鋼瓶裝液化石油氣客戶實施以瓶易瓶方式配售。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依下列優先順序實施配售:
一、家庭用戶。
二、加氣站。
三、商業用戶。
四、工業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