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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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98年11月02日)
第 7 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採行下列石油管制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
二、命石油煉製業調整煉製石油種類或數量。
三、命石油輸入業調整輸入石油種類或數量。
四、禁止石油業囤積石油。
五、其他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