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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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 二 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第 三 節 審核及登記
( 112年12月27日)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案時,應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經依法審核認無違反主管法令情事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