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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 二 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第 五 節 開工、減區、更正及消滅 ( 112年12月27日)
第 22 條
土石採取人申請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書件。其為更正者,並應加具同條項第四款規定之書件。
二、土石採取區新舊關係圖。
三、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