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石採取法
第 二 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第 五 節 開工、減區、更正及消滅
( 112年12月27日)
第 26 條
土石採取人於土石採取區之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時,應依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整復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其未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