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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 二 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第 五 節 開工、減區、更正及消滅 ( 112年12月27日)
第 27 條
土石採取許可期滿或經撤銷、廢止時,土石採取人應依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整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