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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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 二 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第 五 節 開工、減區、更正及消滅
( 112年12月27日)
第 28 條
土石採取人租用或同意使用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於完成整復措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如受有損失時,土石採取人應按其損失程度,給予相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