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石採取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2年12月27日)
第 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土石採取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
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者。
三、運送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
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