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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 二 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第 一 節 申請許可之條件 ( 112年12月27日)
第 5 條
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申請土石採取許可。

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

前項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