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石採取法
第 二 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第 一 節 申請許可之條件
( 112年12月27日)
第 9 條
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土地為公有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
前項租金或使用費,除海堤區域以外之海域採取土石免計收外,依該管理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