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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 二 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第 一 節 申請許可之條件 ( 112年12月27日)
第 9 條
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土地為公有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

前項租金或使用費,除海堤區域以外之海域採取土石免計收外,依該管理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