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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06日)
第 10 條
依第六條公告之專土專用區域,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採取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後專土專用區域新舊關係書圖。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得就已公告之專土專用區域逕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