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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06日)
第 9 條
依第六條核定之採取人為配合原公共工程施工需要,須申請展延土石採取期限,應於原核定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為之。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有關書件,於前項展延之申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