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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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 97年04月25日)
第 11 條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職掌範圍如下:
一、執行主管機關核定之採取計畫。
二、公害之防制及防治。
三、作業安全管理及自動安全檢查。
四、土石採取場安全教育訓練之籌劃及實施。
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執行。
六、其他有關土石採取場作業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