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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 97年04月25日)
第 3-1 條
土石採取人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七項規定,同意土石採取專區內被徵收土地之私有土地所有人,以徵收補償費為出資,作為土石採取人之合夥人時,土石採取人應出具其同意書,並檢具合夥契約,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土石採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