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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 112年11月23日)
第 6 條
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免繳當年上期及下期之礦業權費,應分別於當年七月底前及次年一月底前,敘明其特殊原因,申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