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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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 90年12月26日)
第 10 條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自行實施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
中央主管機關及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自行安全檢查紀錄,設施所有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