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 90年12月26日)
第 13 條
本規則施行前,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而設置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本規則施行前,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