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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 90年12月26日)
第 8 條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基地位置、加儲油(氣)設施、負責人變更時,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