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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檢查 ( 93年12月15日)
第 26 條
儲油設備開始啟用後,石油業者對於油槽及其附屬設施與電氣設備應定期實施自動檢查並作成紀錄。

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