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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3年12月15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其設置及管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儲油設備包括油槽及其相關設施。

第 4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油槽:指儲存石油原油及不含液化石油氣之石油製品(以下簡稱油品)之固定槽體。
二、輕質油品:指汽油(含航空汽油)、輕油。
三、中質油品:指柴油、煤油、航空燃油。
四、重質油品:指燃料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