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設置儲油設備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地區)、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設置基地為農業用地者,並應檢附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三、設置儲油設備計畫書。
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公司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五、水土保持規劃書或計畫(非屬山坡地範圍免附)。
六、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應提送之相關書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設置儲油設備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開發目的、計畫位置及範圍、土地使用權屬及使用編定、事業需要性與相關政策之配合情形等。
二、油槽容量、型式、儲存油品種類等。
三、基地環境資料,包括地形、水文、水質。
四、開發內容,包括使用、交通、公用景觀計畫等及土地分區使用要點。
五、消防防護規範,包括安全管理計畫、訓練及消防防災計畫。
六、經建築師簽證之儲油設備配置平面圖。配置平面圖包括油槽區通路寬度、油槽壁板與各設施之距離及二相鄰油槽間距離。
七、標明儲油設備位置之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以上航照圖及附近狀況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附航照圖。
八、儲油設備設施,包括地界圍牆、標示、擋油堤、接地設備、防蝕措施及緊急供電設備等。
九、儲油設備作業管理,包括建立緊急應變計畫、監巡制度、油槽存量紀錄、油品輸儲品管制度等。
十、開發效益。
十一、財務計畫及實施進度。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審查。
儲油設備之設置經依前條規定審查符合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核准函。
經核准設置之儲油設備,申請人應依儲油設備計畫書所訂期限完成籌建,並應於使用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油槽及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二、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三、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