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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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管理及訓練
( 112年11月01日)
第 12 條
代檢機構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全部或部分之代行檢查業務。
前項核准之申請,代行檢查機構應於停業或歇業前三個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