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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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資格及條件
( 112年11月01日)
第 4 條
代檢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油槽內外部之檢查能力。
二、具有固定獨立設置之代行檢查辦事處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足夠容納全部人員辦公室作息之空間,總面積應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置備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
四、置符合第五條規定之代行檢查業務主管一人以上。
五、置符合第六條規定之代行檢查員二人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