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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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申請及審查
( 112年11月01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書面審查其組織、財務、業務狀況及具有油槽內外部檢查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勘察: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之辦事處所。
(二)符合第四條第三款之檢查設備及器具。
依前項審查勘察合格之申請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代檢機構,其指定有效期限為二年,並以書面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