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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 93年09月08日)
第 12 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儲油(氣)槽內容積總和達下列規定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一、自用加儲油設施:五公秉以上。
二、自用加儲氣設施:一點八公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