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
一、儲油(氣)槽。
二、加油(氣)設備。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基本設施。
自用加儲油設施設置地下儲油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下儲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與地界線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二、地下儲油槽之排氣管管口與地面應有四公尺以上之距離,且與高壓電線應有五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
三、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自用加儲油設施設置地上儲油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油槽應沿壁板下部熔接接地設備,其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二、油槽及管線設備,應實施防蝕措施,並防止油料滲漏。
三、油槽出口管線應裝設金屬軟管或其他防震功能之裝置。
四、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第一項第二款加油(氣)設備,距離地界線不得小於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