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設置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地籍圖謄本。
五、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七、設置地點平面配置圖。
八、自用加儲油(氣)設施需求計畫書(含自用車輛數、需油(氣)量、加油(氣)設備、儲油(氣)槽規格及相關設備、消防設備、操作人員訓練、安全管理措施等)。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現場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