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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 93年09月08日)
第 8 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分別檢具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或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對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