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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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製造及買賣
( 108年12月11日)
第 10 條
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二、經營計畫。
三、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
四、財務計畫。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分處所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