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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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安全管理
( 108年12月11日)
第 27 條
爆炸物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四日以上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十日以上時,應遴用規定資格之人代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於三十日內遴用規定資格之人接替,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