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安全管理 ( 108年12月11日)
第 28 條
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燃性、著火性物質。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