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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安全管理 ( 108年12月11日)
第 31 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遇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護措施,並速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