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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製造及買賣 ( 108年12月11日)
第 7 條
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二、經營計畫。
三、工程計畫。
四、財務計畫。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工廠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