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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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 105年03月31日)
第 11 條
火藥庫興建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會同查驗時,得就下列事項提供意見:
一、特定點線資料。
二、防竊設施。
三、消防安全設備。
四、其他有關安全及消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