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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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 109年06月12日)
第 4 條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年齡未逾六十歲之成年人。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之訓練參訓人員,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