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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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 109年06月12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其訓練課目及時數,於報名作業開始前三十日公告。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