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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年09月02日)
第 5 條
爆炸物配購證及爆炸物運輸證遺失時,應即分別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爆炸物製造或販賣業者,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