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 95年06月30日)
第 4 條
廠區內直接從事爆炸物製造流程之作業區域,應劃設危險作業區;其內之廠房及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房間相互安全距離依附表一辦理。
二、廠房間應有天然掩護體或設擋牆。
三、廠房內應以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為隔間,其運作炸藥總量不得超過二千二百六十五公斤。
四、廠房裝置發火危險性設備者,應依其必要性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或同等性能之滅火設備。
五、區內應設室外消防栓及消防專用蓄水池。
六、區內所有導電性物件,均應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