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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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 95年06月30日)
第 6 條
廠房結構及建材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外牆及屋頂應由不燃性物質構成,但採用成型可燃性屋頂時,屋架必須為不燃性物料。
二、非因作業需要,廠房不得設有地下室及樓房。
三、牆壁應採耐火材料,其內牆須光滑、耐火,如有裂縫及接縫,應予填平。但為減輕爆炸時壓力為目的者,可採耐火輕質板材。
四、應採用無火花之地板或工作檯面,且無裂縫及溝縫,工作檯面並不得露出鐵類金屬;地板與牆壁接縫處應為弧形。
五、屋頂應儘量減輕重量,其結構及支架情形,應於發生內部爆炸時,僅能產生少量大塊破片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