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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111年12月15日)
第 5 條
有關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於蒐集後應予彙整分析,並建立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