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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 二 章 地質調查制度 ( 99年12月08日)
第 13 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施工或使用階段,應防範地質災害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