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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 二 章 地質調查制度 ( 99年12月08日)
第 14 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師或相關機關(構)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

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及實施調查、鑑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