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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 二 章 地質調查制度 ( 99年12月08日)
第 4 條
為建立全國地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其調查內容如下:
一、全國基本地質調查。
二、全國資源地質調查。
三、全國地質災害調查。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調查。

前項全國地質調查之調查內容,至少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