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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 二 章 地質調查制度 ( 99年12月08日)
第 7 條
各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主管重大公共建設之規劃及選址,應知會主管機關。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