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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 三 章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廢止及公告之行政作業 ( 105年04月27日)
第 10 條
地質敏感區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變更原因。
三、變更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
(一)變更前後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變更前後位置與行政區之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變更前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四、地質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