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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 三 章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廢止及公告之行政作業 ( 105年04月27日)
第 11 條
地質敏感區因環境改變或新證據發現,致使原劃定原因消失時,應辦理該地質敏感區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