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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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 三 章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廢止及公告之行政作業
( 105年04月27日)
第 12 條
地質敏感區廢止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原公告範圍:
(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三、廢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