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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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 三 章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廢止及公告之行政作業
( 105年04月27日)
第 13 條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經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劃定、變更或廢止之地質敏感區。
前項公告後,應將範圍圖說交轄管地方主管機關保管、提供閱覽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