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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 二 章 地質敏感區之分類及劃定原則 ( 105年04月27日)
第 2 條
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質敏感區,包括以下各類:
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二、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三、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四、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